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259 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2]38 号)精神,逐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 22.5 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29 万元。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每年 500 元下调至每年 300 元;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由原每年 970 元下调至每年 500 元。
三、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其个人自付费用比例由原 20% 下调至 10%。
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 年 11 月 14 日